办公用品设备及办公车辆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址:
乙方(承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址:
根据双方友好协商、自愿公平的原则,甲方将 闲置的办公用品设备、仪器仪表及甲方的闲置车辆租赁给乙方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一、出租内容
甲方将办公用品设备、仪器仪表及车辆(详细清单见附件)出租给乙方,甲方拥有附件中清单产品的所有权,乙方在租赁期限内享有清单中产品的使用权。
二、租赁期限
办公用品设备、仪器仪表及车辆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交付
租赁办公用品设备、仪器仪表及车辆的交付:自租赁之日起甲方把办公用品设备、仪器仪表及车辆交付给乙方;租赁期满后,乙方应于租赁期满前2天内配合甲方完成办公用品设备、仪器仪表、车辆的检查交还、交接工作。
四、租金及其计算方法
1、办公用品设备、仪器仪表及车辆为 时间,每月为人民币2 元,合计金额为大写 ,小写 元。
2、租金支付方式:指定收款帐号
甲方指定帐号:
开户行:
户名:
3、发票: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票,发票名为:租赁费,由此导致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4、付款:自租赁期限开始起,乙方每两个月支付一次租金。
五、涉及办公用品、仪器仪表和车辆相关要求
(一)办公用品、仪器仪表、车辆
1、乙方在租用期间不能擅自拆改设备,必须按照设备、仪器车辆的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确保办公设备,仪器仪表正常使用。
2、乙方未和甲方签定续租合同则乙方需在租期结束的7天内把所租机器退还。如要续租,双方需重新签定新租赁合同,双方根据新约定的协议进行续签。
3、办公用品(空调、复印机、打印机、办公桌等),仪器仪表,车辆在租赁期间使过程中导致的维修由乙方负责;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因配件在市场上无法购买到,乙方需放到库房指定位置,租赁期满还给甲方即可;在租赁期间虽然损坏但能够维修的办公用品,仪器仪表,车辆,乙方需及时维修,乙方未尽到维修义务的,视为乙方违约,应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在租赁期间,因无法维修造成乙方停工的,甲方需要在7日内及时解决。
(二)车辆
1、使用期间费用
1)、租赁期内,乙方承担下列费用:车辆租赁期间所产生的路、桥通行费、停车费、燃油费(或燃气、电费)、交通违章罚单、维修费等租赁期间车辆发生的所有费用。
2)、租赁期内,甲方只承担下列费用:车辆保险费、年检费;
2、车辆保险
甲方同意在租期开始前,为车辆投保下列险种,费用由甲方承担:
险种额度不限于交强险、车损险、三责险(不小于100万),司机乘客险(不低于2万)。
3、特殊情形下的处理
1)、车辆事故处理:
(1)如发生车辆剐蹭以上的事故,乙方应于事故发生24小时内告知甲方;
乙方不得隐瞒租赁期内车辆发生的任何异常及损坏情况,不得自行对车辆进行维修或对车辆部件进行调整,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此造成的夸大损失等)。
任何车辆发生事故的,乙方应按保险公司的要求及时向保险公司与交警部门报案,后续保险公司理赔相关事宜由乙方负责,保险理赔后如果仍有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予以配合;由于甲方不配合或配合不力导致的损失,乙方可在租赁费用中扣除。
2)、租赁期间,车辆盗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