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采购合同补充协议
合同号:
甲方(供方):XXXX(外商或中间商指定的工厂)
住所地:
乙方(需方):厦门XX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接受外商XXXX(或中间商XXXX)(下称“委托方”)委托与甲方签订的 号《产品采购合同》(下称“采购合同”)未尽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补充协议:
一、货物质量
甲方保证其所供货物符合《产品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及出口合同标准并经外商XXX及委托方XXX最终确认,如外商及委托方拒收货物、拒付货款或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二、产品定价
本协议项下每笔业务单价是基于该货物出口退税率为 %及 (币种)与人民币的汇率为1: 定价,若出口退税率及汇率发生变化,则单价根据新的退税率及汇率做相应调整,乙方可在收汇并调整单价后与甲方结算。
【注:若价格固定,则请删除本条】
三、结算方式
1、鉴于采购合同所约定的产品系委托方委托乙方向甲方采购和出口,交易条件为甲方和委托方直接确认,甲方对委托方及外商的资信已充分知悉并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收汇风险,乙方仅在收到外商外汇或委托方款项后方向甲方支付货款,乙方未收到相应款项的,则乙方不承担付款义务。
2、如因甲方未能按时依约交货或者外商拒收货物或未付款或其他任何乙方以外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在出口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全部收取采购合同所对应的出口合同项下外汇货款,则:
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该笔货物的货款;
若乙方已预付款项给甲方的,则甲方应在乙方通知后三日内向乙方返还相应货款。此收款权益归属于乙方,而非乙方之委托方。
3、如甲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供正确、真实、齐备的增值税发票或货物出口单据与出口报关单不相符,乙方可在出口收汇并扣除退税款后将余款支付给甲方。若甲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不真实、不齐备、不及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全部退税损失及由此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
4、为保障供方提供单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乙方有权从出口收汇货款中预留相当于退税款部分的金额,待乙方收到退税款后再将该部分货款支付给甲方。
5、本协议项下乙方“收汇”指外商/委托方将该批货物对应外汇货款实际付至乙方账户。乙方采取批次(滚动)核销,相应核销单的核销不视为乙方已实际收汇。
四、其他
1、甲方同意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每批货物的运输事宜,并同意由委托方或外商指定负责安排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