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配件更换合同
甲方
乙方
丙方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公务用车维修费的管理,保证行车安全,节减行政开支,克服分散维修带来的各种弊端,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降低机关运行成本,甲、乙、丙三方本着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按照投标标书内容,经协商就甲方统修的车辆现委托乙方为更换轮胎的供应方,丙方为拆装方,并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履行期限
协议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甲方承诺
1.甲方将统修的公务用车车辆更换的轮胎委托乙方供货,丙方拆装。
2.公务用车车胎属于正常行驶磨损必须更换的,由统修单位提出,经定点修理厂家同意,附有关中介鉴定书,再经财政局行事科按投标书中标通知认可的车胎品牌确定后进行更换的,可按照投标标书内容另行计算补贴费用。
3.甲方车辆用户凭单位出具的汽车轮胎更换申请表由驾驶员在丙方更换轮胎。
4.甲方将按照交与乙方的有效汽车轮胎更换申请表,一个季度与乙方结清货款。
5.甲方承诺乙方为其招标确定的单一品牌所需轮胎的唯一供应商,其供应品牌为∶ 。
6.轮胎供应价为∶投标标书中标通知认可的价格,其中轮胎报价中应扣除安装平衡费用 元/条交给丙方作为安装平衡费用。
三、乙方承诺
1.乙方应按照标书要求提供经营轮胎的许可资格证明,对出售给甲方的轮胎应实行质量三包,如发生质量问题由乙方免费及时提供技术服务或更换新轮胎。
2.所供应的新轮胎保证为原厂纯正轮胎,杜绝假冒伪劣轮胎装车。
3.保证轮胎库存充裕,随时供应。不及时提供轮胎,视情处理。
4.每季度在收到甲方货款后五日内结清丙方拆装轮胎费用。
四、丙方承诺
1.甲方委托车辆在办理汽车轮胎更换申请表审批后,随到随换,且更换轮胎必须在丙方修理厂内更换,不允许在服务门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