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缴纳说明
一、养老保险上激比例变更说明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规定,自 2004 年 1 月起,重新核定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并变更上缴比例,具
体如下:
* 月缴费基数为个人实际月工资 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提高到 3444 元,工资中超过
3444 元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 上缴比例变更为,公司上缴个人月缴费基数的 钱,个人上缴月缴费基数的 7%。
鉴于此,从今年1 月起,工资中扣除的养老保险痪个人缴纳部分,将依照新比
例执行,即,个人月工资 # 1 《工资商于 3444 元,以 3444 元计) ,外地员工保险补偿金亦相
应调整为224 元-
二、失业保险个人匆费部分调整说明
2004 年度失业保险核定工作现已完毕
自2004 年 4 月起,失业保险参照个人实际月工资确定个人月缴费基数,月工资上限为 3933 元,
即,月工资低于上限工资的,按实际工资计,月工资高于上限工资的按 3933 元计-
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工资基数的 0. 5%,按月缴纳。
自本月起,工资中代扣的失业保险侈额将按上述办法计算。符此说明
三、关于上缴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本市员工自畦正当月起,公司为其上缴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