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用人单位:
职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经营地址
第二条 职工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在用人单位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职工同意根据用人单位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职工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 职工工作应达到
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职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对职工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用人单位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执行。
职工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职工待工的,用人单位支付职工的月生活费为 元或按
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双方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按
支付职工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职工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职工应当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职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