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江苏省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基本要求及自查情况表企业名称盖章联系人联系电话类别项目基本要求自查情况一责任体系1责任制度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以文件形式明确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以及领导机构相关管理部门劳动者岗位责任制等二规章制度2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共13项详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三管理机构3管理机构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以文件形式明确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4管理人员职业病危害严重或劳动者超过100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详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5管理档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共12项详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四条四前期预防6危害申报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重要事项变更时及时进行变更申报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7三同时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要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预评价报告设计专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并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报安监部门备案审核审查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类别项目基本要求自查情况8转型升级新建扩建企业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现有企业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调整优化生产工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及改造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9合同告知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10用工管理企业外包分包等劳务合作时不得转嫁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加强劳务派遣用工和临时用工的职业卫生管理落实劳动合同告知职业健康监护与个体防护用品发放等措施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五工作场所管理11合理布局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粉尘高毒物质岗位与其他岗位隔离接触有毒有害岗位与无危害岗位隔开有毒物品和粉尘的发生源布置在操作岗位下风侧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十一条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12危害告知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13危害警示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类别项目基本要求自查情况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参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14报警装置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法第二十六条参考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3315急救设施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备放射工作场所配置安全连锁与报警装置一般有毒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等职业卫生标准16危害检测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17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较重的企业要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等工作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六防护设施18设施有效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有效通风排毒除尘减震降噪等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并得到及时维护和定期检测类别项目基本要求自查情况七个人防护19用品配备按规定为劳动者配备和及时更换符合职业病防护标准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参考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2007版20使用管理做好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六条八教育培训21负责人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22劳动者培训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九健康监护23健康检查按照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及时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24监护档案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应包括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资料详见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十九条十应急管理25应急管理对存在急性中毒风险的要建立健全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维护应急救援设施并保证其完好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向所在地安监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说明标记为关键项其它为一般项关键项必须全部合格一般项8013项以上要基本符合要求可以认定为基本达到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要求没有达到要求的要采取针对性措施认真对照整改限期完成整改任务后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查时间年月日自查人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年月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年月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局长骆琳年月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第七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日内进行申报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日内进行申报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日内进行申报第九条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第十条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等内容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依法受理和查处有关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年月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