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 据
兹有 王根 因 经营养殖 需要,在 刘河 经营的“肥猪大饲料店”购买饲料。现双方经结算,至2020年7 月1日止 王根 尚拖欠 刘河 饲料货款人民币(大写):伍拾叁万捌仟柒佰元整(小写)¥538700元。
本欠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同意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欠款人需要承担债权人主张还款时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必要性费用。
双方身份证户籍的住址可作为送达催告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地址有变更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变更后的新地址。如果没有及时告知变更后的新地址的,导致相关文书及法院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此据
欠款人(签字按指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