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公司所属单位和人员在工作中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须确定一名行政负责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使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与措施。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其库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库房建筑符合国家对安全、消防的规定,设置地点应与办公、生产、生活区之间留有适当间隔,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安装防盗、报警设施,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及防毒用具,并保证其完好有效。
(三)库房内电气设施符合防爆要求,不准架设临时性电路。
(四)安装防雷、防静电设施。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在库房内的存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性质分类存放,物品托架之间的过道应保持畅通。
(二)禁止超量储存。
(三)库内保持阴凉、通风、干燥,防止日晒,隔绝热源、火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