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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世为你驻足今世因你回眸 上传于:2024-03-29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第一条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易燃、可燃液体贮罐、铁路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静电的消除。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二条  应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   1、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2、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3、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 4、在火花间隙中应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第三条  根据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四条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流速度不应大于1m/s。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提高流速,但最高不应超过6m/s。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含游离水、有机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度亦不应超过1m/s。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或有专门静电消除器与静电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为6m/s。 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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