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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静电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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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世为你驻足今世因你回眸 上传于:2024-03-29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第一条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易燃、可燃液体贮罐、铁路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静电的消除。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二条  应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   1、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2、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3、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 4、在火花间隙中应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第三条  根据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四条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流速度不应大于1m/s。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提高流速,但最高不应超过6m/s。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含游离水、有机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度亦不应超过1m/s。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或有专门静电消除器与静电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为6m/s。 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s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它防静电措施。 第五条  贮(罐)、槽(车)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应做到: 1、严禁从贮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 2、罐内液体应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3、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4、在贮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应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气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5、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应严格控制流速和静电接地。 第六条  油品调合 1、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油品的调合; 2、丙类油品的调合,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油品时,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 3、丙A类油品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应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并注意油品调合温度应控制在低于该油品闪点20℃。 第七条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 1. 液体进入贮罐,经一定的静置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但浮顶罐浮船(盘)已接触油面或装有检尺井的贮罐,不受上述静置时间的限制。 2、不准使用两种不同材质(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如金属器具和尼龙绳索)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3、凡是用金属材质制成的测温盒和采样器,应使用导电性材质的绳索,并与罐体进行可靠接地。 4、对固定顶油罐或浮顶油罐在未浮起之前进行液体测温和测样时,不应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大于1m/s。 5、铁路罐(槽)车和汽车罐(槽)车的检尺和测温,应在装载完毕且静置2min后进行。 6、贮罐在收油过程中,会聚积大量静电荷,应逐步采用自动检尺、测温和采样设备。 7、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应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第八条  罐(槽)车装卸规定: 1、液体装车鹤管应逐步采用液下密闭装车设施。 2、铁路罐(槽)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D≤0.8 式中V——油品流速,m/s;      D ——输油管径,m。 3、鹤管应插入罐(槽)车底部,距罐(槽)车底不大于200mm为宜。 第九条  汽车罐(槽)车装卸规定: 1、汽车罐(槽)车在进行装卸作业之前,应将车体接地; 2、装卸操作完毕,应经过表3规定的静置时间,才能进行提升鹤管、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3、汽车罐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D≤0.5 第十条  小型容器盛装易燃液体规定: 1、不准使用绝缘材料的桶在作业现场盛装易燃液体; 2、禁止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易燃液体; 3、金属制桶盛装易燃液体前,桶体、漏斗和注油管嘴应接地; 4、桶灌注油品,宜采用导电胶管(材料电阻值<104Ω)。 第十一条  为防止人体带静电产生电击或放电,引起可燃性物质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作业前应消除人体静电。 第十二条  为使人体所带静电安全泄入大地,在0类危险区新建装置应按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验收相应消静电安全设施。宜将地面做成导静电性地面,其电阻率应在106Ω·m左右为宜。 贮罐梯子入口处,应在已接地的金属扶栏上留出1m长的裸金属面,作为手握接地体。 第十三条  防止人体带电危害,着装应注意: 1、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鞋靴; 2、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穿脱衣服、鞋靴,不准梳头; 3、除雨天和在积水场所进行作业时可穿着橡胶雨衣和高统皮鞋外,均不应在爆炸危险场所穿用; 4、人工清洗油罐和刷槽车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雨衣、导电胶靴。 第十四条  清洗盛装易燃、可燃液体设备、器具的“六不准”: 1、不准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进行设备器具的清洗; 2、使用液体喷洗容器时,压力不应大于0.98MPa; 3、不准使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管线的清扫; 4、采样器的清洗,应用所应采样的同类油品进行清洗,清洗用过的和剩余的样品不准倒回罐内; 5、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准使用化纤材质制作的拖布、抹布来拖擦物体和地面; 6、不准在一个容器内同时采用人工和机械两种方法清洗。 第十五条  接地是防静电中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将设备或管道等金属导体与大地进行电气上的连接,使金属导体上的静电泄入大地,与大地接近同电位。应做到: 1、在“接地连接”的各导体之间,接触应牢固可靠,确保电气通路的完好性; 2、如接地连接系统有断裂点,在从事恢复性工作前,应确保断裂点周围的环境内没有易燃、易爆物质; 3、在对接地连接系统的维护工作中,应重点检查螺栓紧固接点,及时更换腐蚀了的垫片; 4、静电接地系统的电阻值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5、每年应对各固定设备接地电阻进行1次测量,并建立测量数据档案,如果被测设备电阻值不符合规定,立即检修; 6、在可能产生静电的场合,移动设备(工具)的接地线装拆工作应该做到: (1) 在操作或移动之前,将接地线装设好; (2) 操作结束后,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拆除接地线; (3) 装拆接地线的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危险部位,也不应在装卸作业的下风向。 7、如对设备、管道等进行局部检修,会造成有关物体静电连接回路断路时,应事先做好临时性接地,检修后应及时复原,并重新测定接地电阻值。 第十六条  下列场所或情况应做静电接地: 1、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2、生产装置上所带有的静电会危害生产或使人体遭受静电电击时。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不需要另做静电接地: 1、当金属导体已与防雷保护、电气保护接地系统有可靠联接时,可不另做静电接地; 2、当金属导体间有紧密的机械连接,在任何情况下,金属接触面都有足够的静电导电性时,可不另做静电跨接。 第十八条  静电接地连接系统总泄漏电阻值应不大于106Ω,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0Ω。静电接地连接系统的金属(包括带电金属体本身)已与其它用途的接地网共用时,接地的电阻值可由其它用途的接地要求来确定。 第十九条  接地连接应依照下述方法: 1、接地连接的支、干线与接地体等处,应采用焊接法或用螺栓紧固法相连接; 2、在设备或管道的金属体的一定位置上设有专用的接地连接端板,在“端板”与接地支线之间,加挠性跨线用螺栓紧固法连接; 3、对移动式设备及工具类可应用电池夹头、鳄式夹钳、专用连接夹头、碟形螺栓等连接器械与接地支、干线相连接; 4、设备、管道用金属法兰连接时,其接触电阻不大于10Ω,可以认为接触面之间有足够的静电导通性,在一般情况下,可不另装跨接线; 5、接地对象不是金属体时,应在接地物上装设紧密结合的金属体再进行接地,此种“间接接地处”应避免受机械振动、摩擦和拉压等损害。 第二十条  设备、管道上静电接地连接点位置的选择: 1、不受外力伤害; 2、便于检查维修; 3、便于与接地干线相连; 4、不妨碍操作; 5、不易形成和积聚危险性混合物的地方。 对设置供接地用的接地连接端板的要求: 1、设备外壳(包括设备支座、耳座)裸露而预留出的金属表面; 2、设备、管道上的金属螺栓连接部位; 3、焊于设备、管道外壳或支座上的接地端板(或螺栓)接地连接端板材质应与被焊母材相同,端板截面应不小于40mm×3mm,如设备有保温层,则端板应伸出保温层外60mm。 第二十一条  对接地干线和接地体的具体要求: 1、装置区的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作为静电接地的干线使用,而设备、管道的静电接地线不应利用电气设备专用的零线; 2、当没有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利用时,应专门设计和安装静电接地干线和接地体; 3、静电接地干线在装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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