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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公阿婆 上传于:2024-06-01
货款崔收律师函 致: 题: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审阅了相关文件资料的基础上,现就题述事项向贵司正式函告如下: 鉴于: 1、2007年11月2日,贵司与××××公司就××××××石板材的采购事宜达成了《石材采购合同》。2008年6月,双方已经完成了货物验收及结算,最终结算款为人民币466036元。 2、时至今日(2009年1月6日),经过多次沟通,贵司尚有人民币166036元(人民币壹拾陆万陆仟零叁拾陆元整)未支付,已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间 个月。 3、《石材采购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约定:“甲乙双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鉴于事项,本所律师代表XX公司向贵司郑重声明并通知如下: 1、请贵司务必于本律师函发出之日起7日内,向××公司支付石材余款166036元,同时,贵司还应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赔偿(暂计算为人民币 元)。 2、如贵司在前述期限内仍未完成上述工作,则本所律师将代理××公司按照有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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