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书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使用)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书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即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所使用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24小时,并以小时计酬为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约束效力,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本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均不得擅自涂改劳动合同内容。
五、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不得代为保管乙方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 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原工作单位: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于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
第四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第五条 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标准为每小时 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的周期不得超过15日。
支付劳动报酬的其他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