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书的评价比较
一.买方将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二.买方在评标时将不包括和不考虑:
(1)如果投标人中标,对其在买方本国制造的货物和已经在买方本国的外国货物,将要征收销售税或其他税;
(2)如果投标人中标,对其从国外供货的外国货物将要征收的关税或其他类似进口税;和 (3)如果投标书中有的话,在合同实施期间的价格调整。
三.对于从买方本国提供的货物,评标时比较出厂价,包括全部成本和为已经组装成货物或将要组装成货物的部件和原材料,已经支付的或将要支付的关税和其他税;对于从买方境外提供的货物,评标时比较指定目的港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边境价"(CIP),或"运费、保险付至指定目的地价"(CIP)。
四.买方在评标时,除根据投标人须知考虑投标人的报价之外,还要考虑按照"投标资料表"中所规定的以及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6.5条所量化的以下因素:
(1)在买方本国所发生的内陆运费、保险费以及将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伴随服务费用; (2)投标书中报的交货期;
(3)与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付款条件的偏差;
(4)所投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