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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 武民二初字第18 号
原告王青松等9人。
被告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办事处。
被告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长丰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王青松等 9 人不服被告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被告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办事处、被告武
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长丰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
置补偿一案,我院已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
款第〈六) 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王青松等 9 人不服被告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被告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竺办事处、被告武
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长丰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
置补偿一案,移交桥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羯 长 。 彰显海
审 判 员 。 解建厚
代理审判员 张海鹏
二DO六年十一月十
日
蔬 记 员 。 兽文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