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婚内出轨)
甲 方(男方):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住 址:
乙 方(女方):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住 址:
甲方、乙方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 区(县)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现双方为合法夫妻。因夫妻一方出轨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包括协议离婚及诉讼离婚),经双方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夫妻财产及子女抚养权问题按以下约定处理:
双方共有房产 套。
房产一:房产具体位置: ;住房面积: 平方米;房产证号: ;房屋产权登记人为 。
房产二:房产具体位置: ;住房面积: 平方米;房产证号: ;房屋产权登记人为 。
对于上述房产的权利归属及其相关责任等事宜,双方一致协议并同意:
房屋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财产所有权双方各占50%。
未经双方协商并达成统一书面意见,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将此房屋进行转让、赠送、拍卖、租赁、借用、抵押等其他用途;否则另一方有权进行追回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乙双方名下的房产、存款、基金、股票、保险等财产归各自所有,另一方不得干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应当互相遵守忠实义务、互敬互爱,任何一方有下述行为,即视为婚内出轨,另一方有权选择离婚并要求过错方履行本协议:
一方有嫖娼、卖淫行为;
一方与异性的偶然的婚外性行为;
一方与异性在非合理场所存在明显超出正常交际的密切接触,如接吻、拥抱等;
一方与异性在非正常时段、单独相处在封闭、隐蔽场所,同时明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一方与异性在非正常时段,长期、频繁的存在有通讯联系,同时明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有异性出现,主动承认自己为第三者,并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直接证明的;
一方与异性长期存在赤裸淫秽言语、图片、视频信息网络,经配偶劝阻过一次不予悔改的;
一方与异性的长期通奸行为,同居行为;
一方出现配偶所不知晓的血缘关系儿女;
一方出现配偶不知晓的婚恋关系;
如因一方方过错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过错方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所列财产)等所有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如在离婚手续办理过程中或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