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拍摄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就乙方利用甲方场所拍摄影视作品一事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拍摄场地
甲方同意乙方拍摄影视作品的场地位于 。拍摄区域的具体范围以本合同附件(一)的《拍摄场地平面图》为准。
第二条 拍摄时间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利用上述场地进行拍摄的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其中每日的具体拍摄时间以本合同附件(二)的《拍摄方案》为准。
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拍摄场所按乙方要求腾空交付给乙方。
第三条 拍摄方案
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包括人员、车辆、器材、拍摄内容等的具体《拍摄方案》报甲方审订,甲方应于收到拍摄方案后 日内对拍摄方案进行审订,并回复乙方。
第四条 拍摄费用支付及发票
经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向甲方支付拍摄费用人民币 元整(人民币大写: ),该费用包括拍摄场所的使用费和甲方人员、设施的协助费用。除此费用以外,其他馆内部门不得再另行向乙方收取费用。
上述拍摄费用,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付款方式:银行(电子)汇款
甲方账号信息如下: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甲方在乙方支付完毕拍摄费用后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
发票,乙方发票信息如下:
名 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 址、电 话:
开户行及账号:
第五条 保证金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人民币大写: 元整)。
拍摄期间,如乙方在拍摄活动中违反本合同之约定或《拍摄方案》的要求,侵害甲方权益或危害文物(包括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下同)及拍摄场地内甲方设施设备的安全,甲方有权根据违约行为的情节单方面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作为罚款,拍摄完成后,如乙方依约定完全履行应承担的义务,甲方应将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 场地提供方责任
(一)在拍摄期间做好拍摄现场安全、消防及文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做好拍摄现场群众疏导工作;
(三)按照《拍摄方案》要求,做好馆内有关部门协调工作。
第七条 拍摄单位责任
(一)做好本摄制组工作人员在甲方场所拍摄期间的组织工作及安全防火、文物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消防、公安方面的批准手续;
(二)拍摄期间,自觉遵守消防、保卫、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法规规定,以及甲方保卫部门各项统一安全规定,摄制组要安排专门的安全员负责安全工作,拍摄活动不得危害文物、甲方设施安全和周边环境秩序。
(三)拍摄期间,摄制组进出馆应佩戴甲方统一发放的标志,车辆应按甲方规定办理临时车证,摄制组人员和车辆均应按照《拍摄方案》确定的进出馆时间凭标志凭证进出馆,乙方不得将与拍摄活动无关的闲杂人员带入甲方馆舍;
(四)拍摄期间,如发生意外事故,要及时报告甲方保卫部门并保护现场,甲方会根据文物、设施设备损伤程度作出处理决定,乙方应接受甲方的处理决定,并按甲方提出的赔偿金额,在事故发生后1个月内付清赔偿款;
(五)拍摄期间,乙方拍摄人员不得擅自挪动甲方馆内的说明牌、栏杆等,不得把露天文物当作道具使用,不得在建筑墙壁、地面上设置任何破坏性的固定装置(包括但不限于钉子、螺铨等),使用高台、摇臂等设备时应与文物保持安全距离,设备活动半径不得碰触或位于文物上方;
(六)拍摄期间,乙方有义务保持拍摄场地的清洁,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在展厅内用餐,不得在拍摄现场乱扔杂物,每日拍摄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
(七)拍摄期间,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安排媒体进馆采访。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拍摄场地的,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除有权责令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