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与上市法律服务合同
鉴于:
甲方是依照中国法律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拟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
乙方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与中国证券监督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证书;
甲方现委托乙方代理与本次股票发行并上市的有关法律事宜,乙方同意接受委托。
本协议在下述两方当事人之间签订,即:
1.1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2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公司,现准备发行A股与上市;乙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证书。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甲方将此次A股发行与上市的有关法律事务委托乙方办理。
乙方的工作范围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来确定。
乙方律师应勤勉尽责,严格执行工作计划,完成工作范围内的下列事项:
协助甲方草拟资产重组方案,并提供咨询和论证意见;
协助甲方草拟各种申报文件,协助协理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