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授权不明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时,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文认为,该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当前的各种学说对授权不明问题的法律性质尚未建立起正确的认识。对委托代理中授权之意思表示的内容加以确定的问题,是一个典型的意思表示解释问题,此外还与举证责任问题有密切关系。“授权不明”在法律上没有规定的必要,现行规定在实务中也会带来不合理的结果。
「关键词」代理、委托代理、授权不明、意思表示解释
一、问题的提出
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由被代理人承受,必须确定代理人是有权代理还是无权代理。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自始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或者虽然有代理权但是代理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都属于无权代理,(注:《民法通则》第66条,合同法第48条。)如果不属于表见代理的情形,并且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被代理人不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注:《合同法》第48、49条。)从逻辑上分析,代理人或有权代理,或无权代理,二者必居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