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洽性公文和公文的商洽性功能
机关单位之间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能,或者根据组织原则,往往要商询某些问题或事项,这时使用的公文,称为商洽性公文,有些公文不是商洽性公文,往往具有商洽功能。商洽性公文主要是函,意见、通知有时具有商洽性功能。
第一节 概 述
一、商洽性公文的特点
1.商议性。商洽性公文往往是希望收文者提供某种帮助的,但收文者提供帮助的前提是自愿的,所以,发文者往往需要与收文者进行必要的协商,才能获得收文者的支持。
2.事务性。商洽性公文往往是为了解决具体事务而使用的,或者是为了办好某件具体事项,或者是为了商洽某个人事的调动,或者是请求对方协助了解某个具体的人。总而言之。商洽性公文往往不涉及重大原则性问题。
二、商洽性公文和具有商洽性功能的公文的主要区别
商洽性公文主要是函,具有商洽功能的公文主要是通知。当通知被用来商洽工作时,一般是指以团体、协会等名义向其他机关单位发出邀请等出现的商洽行文,是一种邀约行为。
三、商洽性公文主体部分的基本写作思路
1.基本思路
(1)依据事项型。主要用在复函中,开头介绍发函的依据,再写发函的具体事项。答复性函、审批性函、政审性函一般采用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