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的使用
一是现场笔录; 二是询问笔录; 三是勘验笔录; 四是立案审
批表; 五是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六是证据保存清单(暂扣凭
证) 七是违法行为通知书; 八是送达回证; 九是行政处罚
决定; 十是送达回证; 十一是结案报告; 十二是备考表 (用
于张贴照片等证据之用 )。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六条和六项:
(六)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
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
存清单》( 附件六 ),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第四十二条 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
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
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组织听证-
本条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自然人处以 1
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 10 万元以上罚款。
由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处以罚款的,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
定“较大数额罚款”。
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完
毕。因特殊需要,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案
期间,但最长不得臣长至 3个月。 如 3 个月内仍不能办理完
毕,经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再延长办案期间,但最长
不得延长至6个月
交通行政处罚流程
一、初步调查
1、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以先
跳过立案环节而进入初步调查取证环节。如制作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和影像证据等等,在此期间经报批准可以采取行政
强制措施。
二、立案
1、根据举报、其它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的交通
违法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风 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
人批准,并指定两人以上承办。
2、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初步调
查的证据,制作《立案审批表风 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
人审批。
三、调查取证
(一) 调查取证
1、调查、收集有关违法行为证据; (是复印件的,标明
“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和来源并签名或者盖
章。
2、依法检查违法行为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勘验
笔录和影像证据等; 并应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 当事人拒绝签
名应在笔录注明 )。
3、对需要抽样取证的,应制作《抽样取证赁证》,对样
品加贴封条,开具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
记录上签名。
(三) 先行登记保存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暂扣措施 )
1、先行登记保存: 经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填写《证据登
记保存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后,当场交当事人
一份,如果是在监督检查过程中需要采取该措施,可先经机
关负责人口头批准 24 小时后补办;
2、暂扣车辆或责令停使等行政强制措施: 经机关负责
人同意后制作《车辆暂扣赁证》或《责令车辆停使通知书》,
经当事人签收后交付当事人; 如果是在监督检查过程中需要
采取该措施,可先经机关负责人口头批准 24 小时后补办-。
(三) 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
1、询问被询问人,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应交被询
问人核实无误后, 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无误”
并签名注明日期.入
2、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
四、案件调查终结
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案
件处理意见书》, 连同案卷交由法制机构核审。
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 或者违法
行为轻微,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