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购销合同
供方: (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 项目,乙方向甲方购买 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材料价格、数量、单价条款及货物概况:
次数
货物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元/ m3)
金额(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
特别说明:以上货物单价均含增值税费,甲方应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次付款前,甲方应当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由乙方按照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代扣税金,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付款。上表单价包括税费、成本费、人工费、运杂费、管理费及其它相关构成费用等。
二、交提货方式
1、交货方式为 ;即由甲方送货在乙方书面指定地点,由乙方验收(装卸费、运输费等由甲方承担)。提货则在甲方所在地仓库由乙方验收收货。
乙方人员收货后,应在送货单以及过磅单上签字确认数量,并退还一份给甲方,作为双方对账原始依据。若甲方未按照经乙方书面通知的数量和产品规格等发送货物,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自行承担经济责任。
2、没有乙方书面授权指定的专人签字认可的送货单、收货单、对账单、结算单等所有的票据,均属于虚假票据,与乙方无关。如需地磅计量,则应有乙方代表签字确认,地磅费由甲方承担。
3、货物数量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或者对账单)为准。数量为暂定数量,最终数量以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并盖公章为准。
三、质量标准、验收条款
1、甲方应随同每批货物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以及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要文件;并应提供适用的标准名称、编号等。
2、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后,乙方现场材料管理员应按甲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照合同规定的货物数量、规格型号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格证、质量等进行核对查验验收,质量验收以质量证明书为依据,并由乙方试验室取样进行复测。
3、甲方供应货物的各项技术指标和质量标准应符合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文件规定的最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乙方仅对产品的外观和数量进行验收,对乙方提交的第三方检验,甲方无异议。验收并不免除甲方承担质量保证等法律责任责任。
甲方保证货物质量合格,并提供出厂合格证,甲方供应货物的质量应达到国家检验合格标准,若乙方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或公司)对甲方供应的货物等材料进行检测,检测未合格,出现质量问题,由甲方自行运回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4、包装:货物包装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如无国家规定的标准,合行业标准;包装物甲方不予回收;包装的价款由甲方承担。
四、如果标的物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才能出售的,甲方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批准证书),因文件不全而导致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给乙方的,甲方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五、质量保证金条款
为了担保标的物的质量,由甲方向乙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乙方也可以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甲方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此质量保证金转化为对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害的一种补偿。
六、合同的履行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止,合同过期后乙方不承担本合同由此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七、甲方责任
1、甲方在送货过程中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和车辆损坏、自燃,造成驾驶人员或者第三者受伤、死亡等,由甲方承担送货过程中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2、甲方收到供应数量表后,应按供应数量表要求及时(遇交通管制、不可抗力等情况外)供应货物,并向乙方提供过磅单、合格证、与其资质相对等的增值税发票以及相关完税证明文件。
4、甲方必须按照国家税法相关规定,并向乙方开具真实合法的各类票据, 绝不允许弄虚作假、虚开、多开以及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发现,甲方将全部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同时还将按合同总价的 %向乙方赔偿损失。
5、若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乙方无法在国家税务局认证通过时,甲方有责任依法依规协助乙方妥善处理;若甲方不协助妥善处理,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6、甲方应提供每月供货清单明细表给乙方,以乙方签字盖章为准。
7、甲方应给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购买保险,若出现任何安全事故,造成的所有经济及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全部承担。
8、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票表面平整、不能弯折,不得压线、错格,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甲方不得偷税、漏税;不得提供虚假增值税发票,如经查实,甲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甲方给乙方出具的所有增值税税票金额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将申报信息提供给乙方审核备案,若甲方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给乙方造成的所有经济及法律责任一律由甲方承担,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