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协议书
甲方:男方A、
男方子女B、C、D
乙方:女方E、
女方子女F、G、H
A是B、C、D的父亲,E是F、G、H的母亲。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男女双方A、E自愿结合在男方家一起结伴生活,共度晚年,不登记、不领结婚证。
若经过一段时间的共同生活,男女双方A、E任何一方提出在一起合不来,可随时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各回各家。如二人经常发生口角,一方擅自离家出走,不打招呼,视为解除同居关系,另一方不承担任何后果。
签订本协议时,甲乙双方已经确认A、E因在男方家结伴生活,同居期间的所有财产均归男方所有,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任何一方不用给对方任何补偿;任何一方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滞留在对方家中不走。
女方E在男方A家的日常生活费用由男方A负担,即以男方A的退休工资作为二人生活所需。同居关系期间,若女方E生病,男方A可以自愿选择在自己能力范围内为女方E支付医疗费用,若男方A不愿承担或没有能力承担,由女方E的子女承担。同居关系期间,若男方A生病,由男方A及男方子女承担所有费用。
此协议签订前男女双方各自的财产,均归双方各自的子女所有和支配。
男女双方的后事均由各自的亲生子女操办,骨灰由各自的子女处置;此协议签订后,如女方先于男方去世,男方名下的本协议签订之后所得到的退休工资的剩余存款归男方自己所有,在男方去世后,由男方的子女继承;此协议签订后,如男方先于女方去世,女方应在男方谢世后一周内(7天内)离开男方住房回自己家,男方名下的本协议签订之后所得到的退休工资的剩余存款,由男方的子女继承50%,女方可以享有50%,否则女方及其子女共同承担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