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协议书
甲方:男方A、
男方子女B、C、D
乙方:女方E、
女方子女F、G、H
A是B、C、D的父亲,E是F、G、H的母亲。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男女双方A、E自愿结合在男方家一起结伴生活,共度晚年,不登记、不领结婚证。
若经过一段时间的共同生活,男女双方A、E任何一方提出在一起合不来,可随时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各回各家。如二人经常发生口角,一方擅自离家出走,不打招呼,视为解除同居关系,另一方不承担任何后果。
签订本协议时,甲乙双方已经确认A、E因在男方家结伴生活,同居期间的所有财产均归男方所有,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任何一方不用给对方任何补偿;任何一方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滞留在对方家中不走。
女方E在男方A家的日常生活费用由男方A负担,即以男方A的退休工资作为二人生活所需。同居关系期间,若女方E生病,男方A可以自愿选择在自己能力范围内为女方E支付医疗费用,若男方A不愿承担或没有能力承担,由女方E的子女承担。同居关系期间,若男方A生病,由男方A及男方子女承担所有费用。
此协议签订前男女双方各自的财产,均归双方各自的子女所有和支配。
男女双方的后事均由各自的亲生子女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