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服务协议书
甲方:
乙方:XXXX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其授权的范围内,为甲方提供劳动人事管理相关的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人事代理服务内容
1、乙方为甲方员工提供人事档案及劳动人事关系管理。
2、乙方为甲方员工代办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3、甲方需要的其它服务
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告知甲方办理各项手续所应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应及时准确地完成甲方员工信息变更和个人资料交换等书面材料的交接工作;同时对甲方员工进行信息登记管理,便于查询核实。
2、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员工名单,每月按时完成双方约定的服务内容。
3、乙方自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合法的财务票据。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甲方员工有效的相关材料,如因甲方提供材料不符合乙方要求,导致协议不能如期履行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应在每月25日前,将次月确定的参保人员的增减变更信息通知乙方,如因甲方未按时提供变更信息导致错缴或漏缴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按照乙方实际代缴金额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3、甲方应在每月25日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甲方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按时汇入乙方指定的社保中心账户;如因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指定的社保中心支付社会保险费,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连续2个月未支付或一年累计达到3次迟延支付前述款项的,将视同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甲方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甲方负责通知该员工到我中心办理个人档案转存以及缴纳保险等相关手续,如因甲方未及时通知到本人,由此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协作义务
1. 甲乙双方应对甲方员工的情况及时交换信息、转递资料。
2、甲乙双方承诺保守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取的对方及客户单位的商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将对方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三、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档案管理
□代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申报
□代理住房公积金申报
□代填各类保险报表
□保管、填写养老保险手册
□代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报销 (单次收费)
□代办就失业证、用工手续、合同备案 (单次收费)
□提供上门服务
□
四、违约责任
1、因乙方过错造成的社会保险费迟缴、漏缴、错缴,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2、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支付社保费,连续2个月未支付或一年累计达到3次迟延支付前述款项的,将视同甲方违约,乙方可中止提供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服务内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有甲方自行承担。
3、任意终止本协议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30/人的违约金计算,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有关权威机构确认后,违约方应予以赔偿。
4、 除乙方存在重大过错外,甲方不得在协议期内办理撤户及大宗档案转移,否则视为甲方有意终止本协议,则按第四条第3款执行。
5、甲方及其员工或第三方,因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服务内容之外的事项而产生的争议,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与乙方无关。甲方员工与原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发生争议的,需由甲方员工本人与原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协商解决,乙方不提供代理协商服务。
五、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先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六、其他
1、本协议所列条款之未尽事宜,或根据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需修改、变更本协议时,提出方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协议条款的修改、变更,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且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期间为自 年 月 日(本协议生效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协议期满后,如双方均未提出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动顺延,顺延期双方约定。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XXXX有限公司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人事经理: 服务专员:
人事专员: 电 话: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传 真:
E-mail: E-mail: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请人事代理单位仔细阅读以下提示
以免影响职工合法权益
养老保险:
1、根据宁劳社局发(2008)85号文件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为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转入人员的养老保险手册手工记录必须与社险中心电脑上的记录完全一致。
3、凡从机关、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