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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建筑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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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谁的原谅 上传于:2024-07-25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保证办公建筑设计在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 设计。其它建筑中的办公用房部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1.0.3条 办公建筑按高度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24m以下为低层或多层办公建筑; 二、建筑高度超过24m而未超过100m为高层办公建筑; 三、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超高层办公建筑。 第1.0.4条 办公建筑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 基地 第2.1.1条 办公建筑的基地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并应避开产生粉尘、煤烟、散发有害物质的场所和贮存有易爆、易燃品等地段. 第2.1.2条 位于城市的办公建筑的基地,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并应选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 第2.1.3条 工业企业的办公建筑,可在企业基地内选择联系方便,污染影响最小的地段建造,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标准的不同,确定各类用房。一般由办公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等组成。 第3.1.2条 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结合基地面积、结构选型等情况按建筑模数选择开间和进深,合理确定建筑平面,并为今后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3.1.3条 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75m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第3.1.4条 窗   一、底层及半地下室外窗宜采取防范措施。   二、高层办公建筑采用大面积玻璃窗或玻璃幕墙时应设擦窗设施。   三、设采暖空调的办公建筑,外窗面积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空调办公建筑外窗应有良好的密闭性和隔热性,全空调办公建筑外窗应设部分可开启窗扇。   第3.1.5条 门   一、办公室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m,高度不应小于2m。   二、机要办公室、财务办公室、重要档案库和贵重仪表间的门应采取防盗措施,室内宜设防盗报警装置。   第3.1.6条 门厅   一、门厅一般可设传达室、收发室、会客室。根据使用需要也可设门廊、警卫室、衣帽间和电话间等。   二、门厅应与楼梯、过厅、电梯厅邻近。   三、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厅,应设门斗或其它防寒设施。   第3.1.7条 走道   一、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 走道最小净宽         表3.1.7   走道长度(m)  走道净宽(m)    单面布房  双面布房   ≤40 >40  1.30 1.50  1.40 1.80     注:内筒结构的回廊式走道净宽最小值同单面布房走道。   二、走道地面有高差,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8。   第3.1.8条 采光   一、办公室、研究工作室、接待室、打字室、陈列室和复印机室等房间窗地比不应小于1∶6。   二、设计绘图室、阅览室等房间窗地比不应小于1∶5。   注:窗地比为该房间侧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   第3.1.9条 隔声   一、办公用房、会议室、接待室等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5dB(A声级),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打字室、图书阅览室等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A声级)。 二、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办公用房、会议室贴邻,否则应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   第3.1.10条 超高层办公建筑的避难层(区)、屋顶直升飞机停机坪等的设置应执行国家和专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3.1.11条 办公室的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60m,设空调的可不低于2.40m;走道净高不得低于2.10m,贮藏间净高不得低于2.00m。 第四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水排水   第4.1.1条 生活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标准》的要求.生活、消防合用的地下水池和高位水箱应有防止水质变坏的措施。水池的泄水、溢流管不得与污废水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第4.1.2条 办公建筑应保证有足够的水量、水压。生活用水量标准为30~50L/人班,小时变化系数2.5~2.0。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处静水压宜控制在350~450Kpa。蓄水池的消防贮备量应按现行防火规范及当地消防、市政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4.1.3条 根据办公人员的生活习惯及当地气候条件供应开水、温饮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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