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保证办公建筑设计在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
设计。其它建筑中的办公用房部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1.0.3条 办公建筑按高度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24m以下为低层或多层办公建筑; 二、建筑高度超过24m而未超过100m为高层办公建筑; 三、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超高层办公建筑。 第1.0.4条 办公建筑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 基地
第2.1.1条 办公建筑的基地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并应避开产生粉尘、煤烟、散发有害物质的场所和贮存有易爆、易燃品等地段. 第2.1.2条 位于城市的办公建筑的基地,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并应选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 第2.1.3条 工业企业的办公建筑,可在企业基地内选择联系方便,污染影响最小的地段建造,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