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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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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澈水眸梦言归人 上传于:2024-06-17
合同编号:________ 动产质押合同 甲方(出质人)的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质权人)的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为保障实现借款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主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信息 被担保债权即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以下是其基本信息: 借款合同名称: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合同债权人:         借款合同债务人:         本金:      元人民币(大写:            ) 利率:      % 借款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日止。 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质物基本信息   1、质物情况 (1)质物名称                    ,数量              ,质量      Kg(质物清单及权属证书原件附后)。 (2)质物使用期限      个月。 2、质物评估价值为      元人民币(大写:            )。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双方共同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甲方保证:(1) 本质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 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抵押、转质等情况; (3) 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 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 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1)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 (2)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利息; (3)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复利; (4)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罚息; (5) 违约金; (6) 损害赔偿金; (7) 拍卖费; (8) 诉讼费; (9) 律师费; (10) 公证费; (11) 执行费用; (12) 因债务人违约而给本合同质押权人造成的损失; (13) 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四条 质物保险 1、本合同生效前,质物已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质物未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 2、甲方应为质物全额不间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贷款展期的,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 3、甲方办理或变更质物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已设质押和保险金赔付的约定情况。 第五条 质物移交与保管 1、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月内,向乙方移交质物、保险单及其权属证书原件。 2、自移交之日起,质物及其权属证书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      元人民币(大写:            ),由(甲方/乙方)一次性支付。 3、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质押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险、保管、提存、运输、税费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由(甲方/乙方/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甲方非借款人时))承担; 质物拍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乙方/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甲方非借款人时))承担。 第七条 质押的效力 1、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2、质押期间,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出租、转让或以质物提供担保;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使用、出租质物的,其所得价款应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用来清偿担保债权。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质押期间,质物除使用、出租以外所产生的其他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财产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前款收取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 4、质押期间,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所得保险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及保险赔偿情况,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质押期间,发生非保险事故,质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因上述原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5、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6、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1、质押期间,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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