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报告时间2011年10月15日下午1500地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名上海澳鑫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吉圭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主审法官姓名周峰原告上海澳鑫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吉圭电器有限公司案情简介上澳鑫公司因施工需要向吉圭电器公司购买房屋装修吊顶材料等于2010年11月10日双方签订结算审核书总货款确认为13800元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一次结清后于2010年11月11日由上海澳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方为澳鑫公司用支票垫付13800元吉圭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琪愿意接受该支票并在结算审核书上签字确认支票已领款已清至此双方买卖关系结束澳鑫公司不再拖欠其货款此后澳鑫公司已将澳筑公司代垫的13800元偿还该公司而后吉圭公司发现由澳筑公司提供的支票无法兑现是一张空头支票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澳鑫公司支付其欠款13800元法院一审判决吉圭公司胜诉而澳鑫公司认为吉圭公司收取澳筑的支票后应向出票人上海澳筑公司追索货款如果澳筑公司不能兑现应依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向其提起诉讼故吉圭公司起诉澳鑫公司是搞错对象了因为澳鑫公司不是出票人故澳鑫公司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因此提出上诉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