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答辩发言
各位老师好! 我的论文题目是:中国当代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分析——以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发展为依据。
下面,向各位老师介绍一下论文主要内容。请各位老师予以批评指正!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很多学者都在研究。这些研究集中在法学和经济学领域。在法学上,许多民法学者借我国物权法制定的机会,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完善建言献策。他们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应采纳法人化的构建思路,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构造为一个具体的法人组织,由该组织享有并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另有学者建议引进古日尔曼法上的总有制度对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改革。在经济学方面,大多数学者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定为一种制度安排, 建议对其进行产权改革,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成为一种独立于国家政治和国有所有权的独立的经济制度,赋予农民和集体组织完整的产权。但是,很少有人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历史进行细致的专业分析。而没有这些历史分析,我们就很难知道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怎么产生的,其产生背景是什么;也不会知道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如何演变成今天的状态的,其演变背后的历史动因又是什么;更不可能知道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真正缺陷是什么以及如何弥补这些缺陷。基于此,本论文便以分析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历史发展为基础,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演变历程进行细致的划分,将其分为合作社土地所有权、人民公社土地所有权、生产队土地所有权以及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合作社土地所有权,即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土地所有权,形成于1956年。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初级形式,由合作社成员让渡其私有土地所有权集合而成;同时,合作社成员享有退社自由,且退社时可以带走自己原有的土地。因此,合作社土地所有权是一种不稳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只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初级形式。人民公社土地所有权,形成于1958年,是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产物。它可以说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高级形式。与合作社土地所有权相比,其公有化的程度得到了大大的提高,稳定性得到了增强,社员的退社自由被剥夺了。另外,由于人民公社是一种政社合一的组织,具有政治职能;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自然也就充满了政治色彩,成了国家控制农村经济、参与农村土地收益的重要途径。在人民公社土地所有权上表现得更多的是国家的意志和利益而不是社员的意志和利益。因此,人民公社土地所有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被动发展的结果。生产队土地所有权,形成于1962年,是对人民公社土地所有权进行修正的结果。人民公社刚一成立,农村便发生了罕见的为期三年的自然灾害。
这一灾害迫使中央改变对于发展人民公社问题的态度,完善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确立“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根本制度。这一根本制度在土地所有权方面就表现为生产队对生产队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与前两种集体土地所有权相比,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的存续时间比较长,直到1983年才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而终止,被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所取代。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于1983年,是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和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的结果。与前三种土地所有权相比,其具有如下特征:第一,独立性。前三种集体土地所有权均是在国家的强力推动下形成的,并依附于国家政治权力,没有独立性;但是,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则是国家退出农村经济控制和利益分配格局的产物,浓重的政治色彩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成员的自治和民主表决。第二,主体抽象性。前三种土地所有权均具有明确具体的所有权主体——合作社、人民公社或生产队;但是,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却没有明确具体的所有权主体,主体成了抽象的“集体”。第三,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前三种集体土地所有权下,作为所有权主体的组织亲自指挥成员参加劳动并统一分配,所有权与使用权合二为一;但是,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下,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独立于土地所有权的用益物权。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民自愿的选择,是农民为权利而斗争所争取的结果。另外,通过对上述集体土地所有权发展的历史分析,我们也可以发现,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发展中,国家和农民分别发挥着不同的作用。甚至可以说,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发展过程就是国家和农民相互博弈的过程,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就是其博弈的结果。在合作社土地所有权的产生时期,国家并没有动用国家强制力对农民的私有土地所有权进行征收,而是鼓励农民参加合作社,并承认农民的退社自由。因此,合作社土地所有权具有约定的性质,是土地所有权自由转移的结果。但是,当退社自由真正地被广泛运用的时候,国家的容忍底线被打破了。于是,国家便发动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人民公社化运动的结果便是人民公社土地所有权的建立和农民退社自由的丧失。取消了农民退社自由的人民公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