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第三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相结合的异常气象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以上的天气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为准工作场所高温作业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部分高温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部分物理因素执行高温作业分级分别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部分高温执行2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作业高温天气采取劳动保护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以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使作业人员远离热源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三对高温强热辐射作业高温高气湿作业夏季露天作业等不同的高温作业类型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3四向劳动者提供必需的高温防护设备和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对高温防护设备的维护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五在高温天气期间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人员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六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高温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七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高温作业情况配备中暑急救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八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和患有高温作业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对患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以及孕期4哺乳期年龄较大体质较差的劳动者应当调整其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时对其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九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及室内温度在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部分高温中第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十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含盐饮料及必需的防暑降温药品十一劳动者出现中暑时立即对中暑劳动者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并给予含盐清凉饮料及对症处理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作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作业时间一日最高气温达到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二日最高气温达到以上以下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小时并在时至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5三日最高气温达到以上以下不含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作业劳动者加班四用人单位采取降温措施使劳动者工作场所温度低于的以及因行业生产特点无法停工或者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第七条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高温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高温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或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第八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订立集体合同或签订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九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者在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6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性中暑诊断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一条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工作场所各项防暑降温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二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暑降温的宣传教育组织高温中暑的医疗救治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情况的监督检查7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第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问题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月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