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事 部
文件
信 息 产 业 部
国人部发[2003]39号
关于印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信息产业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适应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需要,规范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人才评价工作,促进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在总结计算机软件专业资格和水平考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计算机软件专业资格和水平考试有关规定。现将《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2004年1月1日起,人事部、原国务院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1]6号)和人事部《关于非在职人员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4]9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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