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文库
登录
注册
搜索
下载二维码
App功能展示
海量免费资源 海量免费资源
文档在线修改 文档在线修改
图片转文字 图片转文字
限时免广告 限时免广告
多端同步存储 多端同步存储
格式轻松转换 格式轻松转换
用户头像
杀情 上传于:2024-09-10
2011级法学二班110101016姚熠证明标准一证明标准的概述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根据法律规定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或要求也就是说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提出证据进行证明应达到何种程度方能确认待证事实的真伪从而卸除其证明责任当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达到了证明标准就意味着当事人完成了证明责任他提出的主张就会成立也就是不会因为待证事实的证明问题承担不利后果箱单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未能达到证据标准就意味着他没有完成证明责任他的主张将不会成立也就是会以为待证事实的证明问题承担不利后果证明标准是法官据以确信案件事实得到证明的标准它跟证明责任密切相关是当事人举证的指引对于案件事实能够证明到什么程度或者说达到证明标准的事实的性质是什么或者应当是什么国内外在学理上有什么不同的理论观点概况来说主要有三种客观真实说主观真实说和法律真实说所谓客观真实是指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必须符合案件发生时的客观情况客观真实说认为诉讼中对事实的证明应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司法人员只要依法正确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完全有可能对案件事实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认定这种观点在国外也有不少人支持但是客观真实说也有自身的局限性1导致人们陷入认识论上的纯粹客观主义2导致强化法官职权主义的倾向3导致审判人员轻视程序法认为程序法及证据规则可有可无片面追求实体真实4会使审判方式改革功亏一篑在体制上出现不可克服的缺陷导致积案久拖不决因此客观真实说从一定程度上注意到了案件事实的客观性但是如果要求最终证明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上发生的事实完全一致则有点理想化了这在现实中是做不到的另外这种观点完全忽视了人的认识活动的主观性也是不正确的所谓主观认识是指法官或事实认定者发现的事实并不是诉讼之前在特定时间地点发生的客观事实在诉讼中证明的案件事实实际上是一种主观事实主观事实说强调了人的思维或者认识活动的主观性的一面但它却将人的思维或者认识活动的客观性的一面完全忽视了这是不正确的另外这种观点看到了个人的认识活动的特殊一面却舍弃了个人作为人的整体的医院所具有的普遍性也是不正确的所谓法律真实是指在证明过程中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认定应当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应当达到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法律真实说认为在法律世界中没有什么本来是事实的东西没有什么绝对的事实有的只是有关机关在法律程序中所确定的事实我们基本上是同意法律真实说的与三大诉讼法有关的司法解释事实上已经确立了法律真实观二外国立法中的证明标准对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英美法系的表述是排除合理怀疑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的表述是内心确信高度的盖然性两大法系对证明标准的措辞尽管不同但基本内容的是一样在英美法系国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最早产生于1819世纪所谓的排除合理怀疑权威的解释为是指全面的证实完全的确信或者一种道德上的确定性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罪行必须被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方能成立被证明的事实必须通过它们的证明力使罪行成立大陆法系国家法国最早确定了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所谓内心确信必须是理性地真诚地确信德国在1877年刑事诉讼法典正式采用自由心证原则后通过帝国裁判所的盘里逐渐形成了高度盖然性的公式即有罪认定除要求法官的诚实良心和基于此而产生的有罪的内心确信外还要求通过证据在量和质上的积累而使待证事实达到的客观的高度盖然性第二世界大战后随着英美法对日本让你影响的增加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也为日本的理论和司法实践所接受对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两大法系差别并不大一般都用盖然性的优势这一词汇其基本含义是如果证明责任的承担者所提供的证据在总体上的分量上高出对方当事人或者可信度形成了51和49的对比关系那么证明责任承担着便完成了他的证明责任相反如果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分量相等或者反证者的证据分量更重那么证明责任承担者便要承受败诉的结果三我国的证明标准我国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也就是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12年修改的刑诉法同事规定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刑诉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证明标准作出直接的规定而是通过间接规定体现出来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行政诉讼法同民事诉讼法一样也是通过间接的方式对证明标准作出了规定如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四我国司法证明标准的改革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及司法界日益认识到审判方式改革的必要性有关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探索正逐步深入诉讼的过程就其实质是证明的过程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证据制度无疑是诉讼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的基础和核心证据制度特别是其中的诉讼证明标准在诉讼模式改革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加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改革审判方式只有与切合实际的诉讼证明标准相联系形成配套的诉讼体系才能得以落实才会具有真正意义从三大诉讼法的证明标准可以看出我国实行的是一元化的证明标准说明对诉讼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要求不但是一致的而且都是很高很严格的而实际上尽管设定这种一元化的证明标准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设定的是否科学合理则需要进一步的探讨许多学者已经开始对这种一元化的标准提出了质疑认为否定一元化的证明标准实行多元化的证明标准既符合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也符合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哲学要求不同的诉讼确立不同的证明标准不同的证明对象确立不同的证明标准诉讼阶段确立不同的证明标准而观念上我们要从客观真实说走向法律真实说主张法律真实说可以使诉讼活动变得具体明确容易使司法人员操作也容易为普通公民或当事人所接收相反主张客观真实说往往会因为对于客观真实不好把握而在司法实践中引起各种各样的问题司法实践已经证明了法律真实的正确性
t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