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经营合作协议
甲方: 姓 名________,身份证号 ;
乙方: 姓 名________,身份证号 ;
丙方: 姓 名________,身份证号 ;
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项目名称及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 。
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 。
第三条:合作期限:
自__ 年__ 月__ 日起,至__ 年__ 月__ 日止,共__ 年。
第四条: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1、出资方式:
甲方出资人民币 元,大写 ,占总投资额的 %;
乙方出资人民币 元,大写 ,占总投资额的 %;
丙方出资人民币 元,大写 ,占总投资额的 %;
2、三方以 方式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__ _元,大写 。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
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
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盈余分配:
第一年年终总利润 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第二年年终总利润 为总额,
按投资比例分配;第三年年终总利润 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
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甲乙两方按照__投资比例_为依据,
按比例承担,免去丙方责任。
第六条:退股、出资的转让
一、退股
1. 自愿退股。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股: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股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股;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
注: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可以退股,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股给合作造成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股。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股: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股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
股生效日。
3. 除名退股。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注: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
被除名人退股。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合作人退股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股人按退股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二、出资的转让。
不允许合作人擅自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特殊情况,经其他合伙人协商
后方可执行。
在转让方得到其他合伙人同意其转让部份财产或财产份额后受一下条款约束:
1、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
2、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因与其他合伙人协商达成共识后方可执行,第三人应按入
伙对待,否则以退股对待转让人。
3、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七条: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一)、甲方负责财务出纳及财务会计。
乙方负责经营管理及采购。
丙方作为投资方,按投资比例分红,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
(二)、合作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_____ __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作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作债务;
第八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 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
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合作利益按投资占比分配。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
共有。
4. 合作人有退股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甲方职责:有义务为酒店提供酒店产品开发,酒店组织架构、团队的组建,日常的生产管理
体制的建立,成本核算的把控等技术方面的支持。
2、乙方职责:有义务为酒店市场的业务拓展,酒店日常经营管理,合理监督管理,以及酒店整
体运作个环节的协调统筹,提供支持。经三方协商,酒店的日常经营管理委托与乙方负责。
3、丙方职责:有义务为酒店提供合法运营期间的社会公共关系的维护,保证酒店在合法正常运
营期间不受其他社会因素干扰(包括但不限于:涉公单位,社会治安不稳定因素)。
其他事项:
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免除丙方此三项责任。
第九条:禁止行为
(一)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的活动。
(二)禁止三方中的任何单独一方以合伙公司的名义进行担保、抵押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三)重大投资决策,必须经三方协商,达成共识方可执行,否则一律禁止。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股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
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
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
人为新的合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