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住“任性”的红头文件
文/陈灏
红头文件是政府部门下达行政命令的主要载体,其规范性和严肃性毋庸置疑,但记者在采访调研中发现,红头文件违法的现象在有些地方屡见不鲜。比如,包括安徽、山东、内蒙古在内的17个地区都曾下发过红头文件,要求一些企业限期退出烟花爆竹生产,但这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还没有到期。
近年来,红头文件闹过的笑话并不少——有下发红头文件批评食堂“菜里没肉”的,有将完成罚没总额与年终奖挂钩的,有要求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这些红头文件如此“任性”,归根结底还是人治的思维在作祟。一些政府机构将公权当成了部门领导的私权,将下达工作要求的渠道当成了传递个人好恶的渠道。
按照我国有关法规,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出台需要经过地方政府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但在现实中,一些地方主要领导提出的思路形成文件后,由于是“长官意志”,法制办就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也导致很多红头文件合情却不合法。许多基层干部反映,不敢对上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红头文件说“不”,有时接到的一些红头文件虽然无法理解却又不得不执行,否则就会被批评甚至影响个人前途。
总结起来,一些地方的红头文件违法,无非是两个原因:要么是下发文件的政府部门领导目无法纪、以权压法,要么就是地方法制办玩忽职守、把关不严。无论是哪种原因,都不符合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政府部门更应当带头守法。只有政府守法,全社会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