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 婚 协 议 书
立协议人:
男方:××
女方:××
双方于20xx年12月15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照《婚姻法》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与女方××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子女抚养:
(1)双方婚后于××年××月××日生育1个××,取名:××。离婚后,××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由男女双方负责,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18周岁,男方应于每月5日前将××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
(2) 男女双方在不影响孩子生活的情况下,每个双休日可探视××一次或带××外出游玩。对于临时或节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女的意见不可强行。
三、财产分割:
(1)存款:双方婚后现有银行存款共100000元,离婚后男方分20000元,女方分80000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或女方)应于2017年11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80000元给女方。
(2)房屋: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的楼房一套,登记在女方名下,离婚后,该套房屋归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屋内附属装修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四、债权债务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权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银行存款、房屋等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