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
物业储水池清理消毒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委托方(甲方): 。
受托方(乙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对 (物业/办公楼)共 幢楼宇(具体编号为: )的储水池进行清理、消毒工作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工作概况1、工作名称: 。
2、工作地点: 。
第二条 工作范围甲方委托乙方清理、消毒生活用的高位水池 个,低位水池 个,共 立方米,消防用的高位水池 个,低位水池 个,共 立方米。(详见附件1)
第三条 工期1、储水池要定期清理消毒。生活水池每个月清洁一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进行第一次清理、消毒,消防水池每个月清洁一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进行第一次清理、消毒。以后的清理、消毒工作按前述时间间隔进行,至 年 月 日止,生活水池清洁共计
次,消防水池清洁共计 次。2、乙方应在清理、消毒前一个星期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此期间动员其住户做好储水、放水等准备工作,并书面通知乙方具体的工作时间。3、乙方每次清理、消毒水池的工期为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所确定的工作日期为准。
第四条 工作质量与检验1、乙方必须按照操作程序工作,严格按有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技术要求进行消毒,保证清洗质量。2、水池的水质由甲方抽样送有关部门检验。甲方会同乙方每次随机入户提取套样品。水质检验费由乙方承担。3、水池的水质由有关政府监管部门负责检验,并以其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书作为每次清理、消毒是否符合质量要求的依据。
第五条 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1、甲方按每次 元/立方米向乙方支付费用。每次清洁生活水池的费用(含税费)总计人民币 (大写 )。每次清洁消防水池的费用(含税费)总计人民币
元(大写 )。2、水池清洁费用按次支付。甲方在收到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合格报告书的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次清洁费用。3、以上付款,甲方将以或转帐支票或电汇的方式支付,若甲方提出按六个月的承兑汇票支付的,则按开票银行同期贴现利息补息。每笔付款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国内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甲方可顺延付款。
第六条 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1、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并指派专人负责与乙方联系。2、根据合同规定支付合同款项。3、向乙方提供现场用水、用电,配合乙方的工作和环境清洁。(二)乙方义务1、乙方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体检健康合格证,穿着统一的服装。
2、乙方委派的现场代表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负责工作期间的工作质量、安全问题。如变更现场代表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3、乙方工作人员在小区内工作前,应作出充分的安全措施及警示标志,以确保小区安全。如因乙方疏忽大意或处理不当而造成他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4、乙方须对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及伤亡承担责任,负责追偿、投诉及赔偿等费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1、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应付未付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每次水池清理、消毒工作乙方逾期完工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该次清洁、消毒费用的 ‰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执行。3、在每次水池清理、消毒工作后,如水池的水质经有关政府监管部门检验不合格或达不到标准的,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进行返工并清理、消毒完毕,之后再送经有关政府监管部门检验,直至达到合格标准。同时乙方应按该次清洁费用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如水池在每次清理、消毒(包括返工性质的清理、消毒)后经有关政府监管部门检验不合格或达不到标准,乙方应当按本条第3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次数累计达到 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除须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须按累计次数清洁费用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转让条款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合同终止
(一)因解除而终止:1、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另须按违约当次清洁服务费用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在甲方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2、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