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1965)
目录 第一章 司法文书 第二章 司法外文书 第三章 一般条款 本公约缔约国, 希望创立适当方法,以确保须予送达到国外的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在足够的时间内为收件人所知悉, 希望通过简化并加快有关程序,改进为此目的而进行相互司法协助的体制, 为此目的,兹决定缔结一项公约,并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在所有民事或商事案件中,如有须递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向国外送达的情形,均应适用本公约。 在文书的受送达人地址不明的情况下,本公约不予适用。 第一章 司法文书 第二条 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根据第三条至第六条的规定,接收来自其它缔约国的送达请求书,并予以转递。 每一缔约国应依其本国法律组建中央机关。 第三条 依文书发出国法律有权主管的当局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