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机械配件采购合同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其它法令,法规,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乙方须提供产品的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数量 、单价 、 计量单位 、单价等,如下图:
所采购配件具体情况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
单价
总价(元)
备注
1
2
3
4
5
6
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产品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甲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5. 乙方应当在自己的产品上标注商品标识便于识别,标识样式、内容及产品编号按甲方的要求为准。
6.乙方对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的产品质量负责三包(指斗齿、滤芯除外),三包期限为1年。
第三条: 产品的交货期限以甲方月度订货传真或单据要求为准 ,本协议所指交货期限指乙方在甲方仓库交货的时间,逾期交货或提前交货要事先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和违约造成的损失,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乙方应负责产品的运托手续,按甲方指定交货点的有关托运手续办理,乙方办妥托运手续视为产品已交付;如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产品毁损、短缺问题,由运输公司或承运方负责赔偿,甲方对此概不负责,但甲方可协助乙方办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五条:甲方应凭运单、随货同行单、产品合格证及合同验收。甲方收货后如有异议,必须在收货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在紧急情况下,先行电话通知并承诺在特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已提出书面异议),并附产品检验报告,否则即视为收货无误;若产品检测出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免费更换不合格产品。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在本协议期内,如遇交易产品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幅度超过±5%时,双方协商适当调整价格。
第七条:甲方临时追加订货计划,交货日期由甲、乙双方临时协商再定。
第八条:在双方签定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买方须将全部货款汇至卖方指定的帐户。
第九条: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