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会章程范本
校友会又名旧生会、同窗会、同学会、同窗会,是社会组织,是联谊会组织,成员主要是校友和旧同学,顾问可能有教师、校长、前会长、知名校友、慈善家赞助人、社会名人、律师、会计师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浙江大学校友总会,其英译名为Zhejia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ZU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浙江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热爱祖国、热爱母校,广泛联络和凝聚校友,加强母校与海内外校友之间以及校友之间的联系,服务广大校友,发扬浙大求是创新精神,为母校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教育部、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浙江大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感情联络,开展教育、科研和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
(二) 加强与海内外浙大各地校友会的联系,进行工作经验交流;
(三) 发挥广大校友的作用,加强信息沟通,促进母校与地方以及校友之间的合作;
(四) 协助母校拓展办学资源、筹集办学资金;
(五) 协助母校征集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六) 协助母校搜集、整理校史资料;
(七) 编辑出版校友刊物,建设校友总会网站;
(八) 统筹管理浙江大学校友活动基金。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浙江大学(含其前身)学习和任职任教过的人员(含授予名誉学位者和浙江大学聘请的各类兼职教授),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非本会会员而对浙江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会提供校友的有关信息;
(五) 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免除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免除理事,确定下届理事候选人;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工作事项;
(五)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免除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之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一般每二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人,由在任浙江大学校长担任。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指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