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之代理原则对货运代理业的影响
摘 要:根据民法相关规定阐述了我国对于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的认定以及产生的后果。并在此基础上针对《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四百零三条进行相关的分析。揭示了上述两条款对货运代理业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货运代理 法律地位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 四百零三条 近年来,我国的货运代理业发展迅速,但是规范此行业的相关法律却相对滞后。99年之前,货运代理所能依据的法律基本就是《民法通则》,但是仅仅依靠这一法律来解决货运代理业迅速发展而产生的复杂局面是十分困难。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分则部分专章对委托合同做出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这一法律的出台表现了我国立法的进步以及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其对于我国的货运代理业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的性质 货运代理合同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根据这一规定,不难发现货运代理合同就是受托人(货运代理)接受委托人(货主)的委托,按双方约定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有关进出口货物运输事务的合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