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
个体工商户合伙协议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戊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丁方: 身份证号码:
戊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丁、戊五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现就合伙投资经营个体工商户的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伙宗旨
为共同发展经济效益,利用各位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现五位合伙人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共同经营以乙方为业主的个体工商户。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场所及经营范围
1、个体工商户名称: 业主姓名:
2、经营场所位于:
3、经营范围: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后,各方进行清算并分配利润后,终止本协议。若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继续经营的,本协议继续履行或另行签订协议。
第四条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
1、甲方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总出资额 %;乙方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元,占总出资额 %;丙方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总出资额 %;丁方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总出资额 %;戊方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总出资额 %。
2、各合伙人的以货币出资的,应当于 年 月 日以前交由合伙负责人甲方统一保管,甲方收到出资款后,向出资人出具代收款收据,其他合伙人对甲方保管、使用出资款享有监督和核查权。以实物出资的,由甲方负责进行登记造册,并与出资人签署实物交付证明。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万元整(¥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款为共有财产,任何人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和私自占有。
4、鉴于经济原因,乙方先期出资 万元,剩余 万元由其余四方按出资比例替乙方垫付,即甲方垫资 元、丙垫资 元、丁方垫资 元、戊方垫资
元。若乙方以第一年按本协议所分得的投资红利还清50万垫资款的,则四方垫资人放弃利息;否则自第二年起,乙方应当按实际欠款额月息2%向垫资人支付利息。
第五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甲方每月工资为 元;乙方每月工资为 元;丙方每月工资为 元;丁方每月工资为 元;戊方每月工资为 元;其他员工的工资标准由各方协商后确定。
2、奖金分配: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商议后决定。
3、盈余分配:纯利润按会计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进行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各项成本后的利润为纯利润,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4、债务承担:合伙经营过程中发生债务的,应优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投资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私自收受商业回扣超过500元;
③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个体工商户造成超过10000元及以上经济损失的;
④执行合伙事务时其他严重损害合伙协议有不正当行为的;
⑤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3、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合伙中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每位合伙人均应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设备(含机器设备及其他设施)的折旧费,设备的折旧标准如下:设备折旧第一年按原价的百分之三十折旧,第二年按第一年折旧后时值百分之十折旧,第三年按第二年折旧后时值百分之十,以后每年均按此标准进行折旧。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本协议的合伙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1、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授权甲方为合伙事务(即个体工商户)的实际负责人,其权限为:
(1)甲方负责合伙事务的全面日常经营管理,领导各方开展生产经营工作,在各方就经营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甲方具有最终决策权;
(2)分管合伙事务的行政管理工作,管理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业主人名章、财务章等印章及营业执照,由甲方或其指派的专人进行保管;
(3)分管合伙事务的财务工作,按国家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对银行账户、财务收支及税收等管理工作;
(4)授权的其他工作。
2、乙方负责分管合伙事务的原材料采购、销售工作。
3、丙方负责分管合伙事务的 工作。
4、丁方负责分管合伙事务的 工作。
5、戊方负责分管合伙事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