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 婚 协 议 书
男方: ,男,壮族,1990年8月12日生,现住 ,身份证号:
女方: ,女,回族,1991年3月17日生,现住 ,身份证号:
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 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XX结字第XXX),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
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 与女方 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双方自愿签订本离婚协议。
二、财产分割
1.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 市 路 弄 号
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双方共同财产。现双方规定:
离婚,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办理财产变更
登记手续。因为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
2.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等,归各自所有。
3.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各自名下的债权由债权人本人享有权利,债务由债务人本人承担责任。
三、双方确认各自不存在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情况,也无需对方进行任何精神赔偿或补偿。
四、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个人隐私,不得有故意损坏另一方名誉的行为,否则承担赔偿金五万元。
五、双方确认签订本协议时,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智力及精神异常,意思表示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