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已于 2009 年
了 月43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70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11 月4日
起施行。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释 [2009) 14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2009 年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70 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截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工作,提高裁判质量确保
司法统一,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
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
应当星条引用。
第二条”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 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梧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
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第三条 “刑事搬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扑判
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 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