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考核结果能作处罚依据吗?
答:
能,但前提是:
企业考核的程序、内容、标准都已由合法有效的企业规章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具体考核结果与具体处罚后果之间的联系也已由企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企业是依照上述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的考核和处罚。
企业以考核结果为处罚依据时,性质上属于在执行劳动纪律。《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换句话说企业有自主的员工管理权。但同时《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企业要依法制订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公平”,为企业与员工的权利义务关系设立了“公平原则”。
因此,企业要对员工进行处罚,必须有证据证明企业有处罚的理由。如果企业以考核结果为处罚依据,企业就必须证明考核办法、处罚办法都是依照民主管理程序制定的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并且考核、处罚的过程都合法有效——都是依据这些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进行的。
参考法规:
1.《劳动法》第3条、第4条、第8条;
2.《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4条。
例:
刘某于1996年进入湖南郴州某区信用联社工作,2001年10月至2007年6月期间,刘某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