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诉讼中)
原告:湖南xx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贵州xx集团有限公司
就【(2020)湘xxxx民初xxxx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和解,特签署如下协议:
一、经双方对帐确认,截止至2020年8月31日止,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付原告湖南成功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器材租赁费用金额合计为1514282.68元。
二、付款安排:
(1)、被告于2020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1000000元;
(2)、被告于2020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514282.68元;
(3)本案诉讼费14435元(其中:受理费9435 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如被告违反本和解协议则由被告承担。
三、原告收到第一笔款项100万元后1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法院提交解除对被告银行帐户的保全查封措施的申请。
四、原告在2020年11月15日之前向被告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原告此前已向被告开具的部分金额,应当相应的扣减)。
五、如被告贵州xx集团有限公司没有按上述期限足额支付任何一期款项的,原告可以按照应付金额【欠付款项 +诉讼费、保全费 + 违约金2万+迟延付款利息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迟延付款利息以被告应付未付款【欠付款项 +诉讼费、保全费 + 违约金2万 】为基数,从2020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