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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劳务承包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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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望南归 上传于:2024-07-10
合同编号 绿化劳务承包合同 工程名称: 甲 方: 乙 方: 绿化劳务承包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工程总承包人): (下称“甲方”) 承包人(劳务分包人): (下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 工程劳务作业发/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 分包范围: 第二条 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结束工作日期: 年 月 日,总日历工作天数数为 天。 第三条 质量标准:合格 第四条 合同价款 暂定价: 每亩13000元 第五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协议书 (2)合同清单 (3)中标通知书 (4)专用条款 (5)通用条款(包括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往来及答疑文件中经双方确认内容 (7)投标文件 (8)招标文件 (9)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双方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组成文件是相互说明、相互解释的,如出现不一致,上述的排列顺序就是合同的解释顺序。 第六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 工程绿化劳务分包合同的签章页)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劳务作业内容 1.1图纸范围的绿化工程施工涉及劳务作业,包括整理绿地(含±30cm的土方平整及土壤改良),清理垃圾,乙方自购树苗,卸车、二次倒运装卸,散苗、挖树坑、苗木种植、苗木支撑、苗木养护,成品保护,灌溉、水塔建设、运输、种植、养护、修剪、打药、打井等,以上作业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及图纸、规范要求进行; 1.2甲方根据实际需要,有权对施工劳务作业部分内容进行调整,乙方应积极履行,上述调整导致劳务工作量的增减,按照附件报价及本合同确定的原则进行结算,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额外费用; 1.3施工作业范围及内容的调整不免除乙方工期上的责任。 第二条 苗木品种 苗木品种包括柠条、沙棘、榆树、金叶榆、桧柏、侧柏、旱柳、油松、小美旱杨、新疆杨等。 第三 条付款方式 一、付款方式:按工程量总面积的30%、30%、40%进行付款。 苗木进场栽植完毕并审计后按工程量的进度,完成配套种植总面积的30%付款; 审计后按完成工程的面积,养护管理及成活率各项指标均符合要求,付成活苗木价款的30%; 竣工验收合格后,达到合格规定三年养护要求,付成活苗木价款的40%。 二、施工要求:水系方案根据现场环境及甲方指派的具体方案来定。(因地制宜方案根据甲方设计为准)。 绿植配套间距:种植间距为3m×3m横成排竖成行,每亩定量为80株(依据树种可增量、例:沙棘、柠条等)。 树种分为10种按每种树500亩完成整个标段的种植工程。 三、质保金及履约金:每5000亩为一个标段,每个标段收取质保金及履约金的金额500万元 四、质保金及履约金的退还方式: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审计工程量当年退还。 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4.1开工前5天向乙方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4.2开工前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3 开工前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 4.4开工前5天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2套; 4.5实施对工程质量、劳务作业进度、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且有权提出整改要求; 4.6负责工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 4.7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乙方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4.8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4.9负责与建设单位、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4.10提供种植技术支持和指导; 4.11乙方按进度完成工程量,甲方必须按时按比例拔付工程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支付。 第五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5.1乙方应按技术交底和《园林绿化工程规范手册》进行劳务作业,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和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5.2 乙方根据施工组织及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25日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甲方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5.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变更劳务作业方法、更换材料设备,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该部分费用;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作业过程中,产生有民扰或扰民问题时,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将不利影响降到最低;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5.4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严格遵守甲方的《现场生产管理规定》;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5.5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劳务作业过程中,应做到活完料净脚下清,将垃圾及废料统一运放到甲方指定地点;因乙方劳务作业污染其他工程工作面的,乙方负责清理,由此造成的损失从应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在5日内清理现场,移除自有机械、工具、剩余物料及施工垃圾等,以保证施工现场的清洁,且乙方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现场; 5.6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与工程质量、验收、移交等有关资料,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 5.7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5.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5.9乙方须服从甲方转发的建设单位及工程师的指令; 5.10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乙方应承担并履行甲方与建设单位总承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5.11自行完成办理自身的手续包括各种证件、批件、规费等; 5.12本合同签署前,充分勘察现场,保证对现场情况、作业范围和内容全面熟悉和了解,因了解不全面、深度不够等造成乙方认识错误或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5.13 乙方应与其自有人员建立劳动关系,依法缴纳各项保险,并自行处理与其自有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包括索赔等);乙方应保证及时、足额支付自有人员报酬,每月向甲方提交用工花名册和报酬支付记录,不得以工程款支付不及时、未结算等事由拖延支付。甲方代乙方支付上述劳动争议索赔、人员报酬等费用的,有权从任何应付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乙方不得要求、组织或纵容其自有人员在施工现场、甲方或业主办公区域等围堵、闹事,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立即撤离施工现场,并承担由此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 乙方劳务人员进场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其进场劳务作业人员名单(加盖乙方公章,明确该等人员已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 5.14乙方未完成上述任何工作,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产生的费用从应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 5.15乙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禁止超载,避免对现场周围或通往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造成损坏,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5.16乙方向甲方承诺避免因乙方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甲方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的情况发生。 第六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 6.1乙方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符合施工图纸、施工样板、做法说明、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以及《园林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园林绿化工程规范手册》等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最高者为准; 6.2乙方应在劳务作业前,做出施工样板,经甲方、建设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书面确认后实施,乙方完成的施工作业低于签确样板质量标准的,应按照甲方要求返修或返工,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和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6.3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对已完成施工作业进行检验,对甲方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无条件整改,并承担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经两次以上返工或更改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和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立即撤离现场,并赔偿甲方损失; 6.4乙方须在隐蔽工程隐蔽前自检,自检合格后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6.5乙方施工完毕,应向甲方提交完工报告,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上述报告后及时对乙方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甲方予以签字确认。但甲方与建设单位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的相关损失; 6.6全部工程竣工(包括乙方完成工作在内)虽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乙方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仍应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6.7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甲方按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乙方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 6.8乙方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工作或确保乙方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甲方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 7.1本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单价因燃料、材料、水电费、运费、税费、劳动报酬等的变动而给予调整,停电、停水、二次搬运、施工场地不足、成品保护等的发生而给予调整; 7.2当实际合同价款预计超出暂定总价的10%(含)时,双方需及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或另行签订合同予以确定,否则不予结算; 7.3本合同工程变更调整的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价款,应与结算价款一起支付; 7.4双方同意使用现金付款、银行承兑汇票; 7.5每次付款时,乙方须提供足额、合法发票,且发票开具单位及收款账户名称应与乙方名称一致,否则甲方将暂停支付,造成延期付款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施工变更 8.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甲方项目经理应提前1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在收到变更通知后5日内,向甲方递交工程变更报告,说明变更发生的时间、原因、涉及的价款调整等; 8.2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合同价款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8.3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4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九条 结算 9.1结算原则:根据甲方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乙方每月25日前将本月完成的工程量报甲方,由甲方确认。甲方对上述进度产值的确认不作为结算依据。对乙方未经甲方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结算时按“株”结算的子目,养护工作完成后现场实际清点苗木数量为结算工程量。 9.2合同外工程洽商、设计变更、零星用工等签证办理原则及结算执行下列程序和标准: (1)以甲方要求格式和甲方人员(项目工程师、现场经理、成本负责人、项目经理) 联签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零星用工等签证为结算依据,上述人员签字不齐全不作为结算依据; (2)所有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零星用工签证等涉及的费用调整以甲方“签证造价审批单”(加盖甲方项目部公章)予以确认,签字不齐全或未加盖项目部公章不作为结算依据; (3)发生合同外工程洽商、设计变更、零星用工等签证,乙方应于甲方签证后5日内提交“签证造价审批单”,逾期提交的不予结算,仅提供签证复印件的不作为结算依据。 9.3发生下列情形,不办理洽商变更: (1)天气变化等造成的短期停工; (2)水、电原因造成的短期停工; (3)各种交叉施工引致的短期停工; (4)因乙方不执行甲方指令等原因引致的甲方要求的停工。 9.4双方特别约定,单份变更洽商单据涉及增加的费用在1000元(含)以内的,不予结算; 9.5零星用工,是指在劳务作业过程中,完成甲方提出的施工图纸范围以外的项目或工作,包括代办甲方临时交办的非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不包括乙方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而进行的辅助性、临时性、准备性工作; 9.6全部工作通过竣工验收后完成28日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按甲方要求的版本,并编辑成册),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合同价款的结算; 9.7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结算资料经甲方确认后,双方签署结算会签单; 9.8乙方履约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自有人员报酬等,甲方有权从结算价款中直接扣除; 9.9双方对结算价款产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9.10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的工期、质量完成施工,甲方应及时验收,验收合格及时按比例支付工程款。 第十条 索赔 10.1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10.2甲方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乙方可向甲方索赔,但不得因此停止施工劳务作业; 10.3乙方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可向乙方索赔; 10.4双方对施工质量产生争议时,双方共同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产生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0.5 发生下列情形,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赔: (1)不可抗力的发生造成的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 (2)短期停水停电造成的损失; (3)各种交叉施工引致的短期停工损失; (4)非甲方原因造成的自有人员的伤亡损失和财产损失; (5)乙方原因引致的损失。 10.6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罢工、严重火灾、洪水、泥石流、台风、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双方一致认可的不可抗力事件; 10.7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但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0.8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甲方项目经理认为乙方应当暂停工作,乙方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甲方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甲方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乙方应向甲方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不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双方协商解决; (2)甲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11.2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进行返工并承担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经两次以上返工或整改仍不能达到约定标准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2)乙方不能按约定保证施工作业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及时到场或上述人员技能不符合约定或供应的机械、设备等不能满足施工作业需要的,每发生一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 (3)施工作业过程中,乙方浪费水电,每发生一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4)乙方使用吊车等进行大树栽植时,现场人员须戴安全帽,否则,乙方按照每人次1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人员进行或参与盗窃、打架等损害甲方或建设单位利益行为的,乙方按照每人次10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5)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乙方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11.3本工程劳务作业履约保证金为暂定合同总价的10%,如乙方不能按质、保量、如期完成施工劳务作业,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或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相应违约金或赔偿金; 11.4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暂定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11.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1.6如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甲方违约的,乙方不得追究甲方违约责任,双方共同努力促使建设单位履行合同或向建设单位索赔; 11.7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甲方可从应支付乙方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和终止 12.1如在乙方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承包合同终止,甲方应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 12.2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2.3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12.4如因乙方原因致使施工质量、安全性与工期无法达到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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