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室外施工道路施工协议书
甲 方:
乙 方: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生鲜租赁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就场所租赁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信守。
一、租赁场所:
甲方将其位于 广场一楼生鲜区 号摊位(建筑面积〈含公摊〉约 ㎡)租赁给乙方做为经营 项目的场所,乙方经实地确认后同意按照甲方出租之地点、面积及租金予于承租。
二、租赁事项和经营范围:
1.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终止。
2.保证金: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交付人民币 元整(¥: 元)做为租赁保证金;待合同期满,经审核确定乙方按双方约定履行合同并无违约,甲方将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乙方;因乙方违反合同规定造成的损失及费用,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
3.租金:甲、乙双方约定月租金(不含税)为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元整(¥: 元),乙方于每月 日前以 方式一次性支付租金、水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如卫生清洁费、公摊水电费等),逾期甲方有权每日按所欠金额数的1%加收滞纳金并有权无条件中止本合同。
4.乙方应按甲方核准认可的商品种类即 守法租赁经营,并按上述核准之经营范围自行向正规厂商进货;不得利用租赁场所进行违法活动,不得经营违禁物品,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擅自变更、增减经营项目;如需新增加、改变经营项目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经营,否则甲方有权没收该商品。
5.营业时间概由甲方规定(除场外店面),乙方应严格遵守,服从管理,否则以违约论,并处以10元/小时之违约金。
三、其他费用的支付:
1.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承租场所物业管理费,其中物业管理费计算标准按承租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计算,合计 元/月。
2.每年5月至11月商场中央空调开放,在此期间,乙方同意按照该专柜建筑面积以每月 元/m2的标准,向甲方支付空调公摊电费,合计 元/月。
四、结帐付款:
销售对帐结算时间为 (如遇特殊情况变动另行通知),乙方需开出合法正式的税务收据及相关结算单据,送达甲方办理结帐;未在规定时间内结算者,其当周结算一律转入下周结算。
五、商品管理
1.乙方在本租赁场所销售的一切商品,若因存在瑕疵或质量等问题而引起退、换货及消费者投诉等情况,乙方应自行承担商品的售前、售中、售后等服务,依照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赔偿,不得推诿,并自行承担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乙方应承担的义务并不受甲、乙双方合约终止之影响;甲方若因此遭受损失,概有乙方负责赔偿。
2.对于贵重商品经营时间乙方需自行加强本柜商品的管理,非营业时间需自行妥善保管,确保柜台和库存商品安全,乙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选择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若因乙方未采取安全保管措施所造成之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人员管理
1.乙方应派具有专业技能、热忱亲切之服务人员常驻乙方专柜,并事先将人员的简历、照片与身份证复印件等造册,送交甲方保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人员。
2.乙方聘用人员需符合国家劳动法律之各项规定,若因违反劳动法律或与聘雇人员发生纠纷而涉及之劳动纠纷概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3.乙方派驻人员应统一穿着甲方规定之制服(工作服费用由乙方按成本价承担),并佩带识别证;如需穿着乙方统一形象制服需先经甲方审核确认。
4.为使商场更为规范有序发展,甲方聘请专业管理团队进行规范管理,乙方同意按每位营业员每月向甲方支付 元作为管理费,合计 元/月。
七、商场管理
1.乙方必须端正经营态度,文明经营、礼貌待客,维护本专柜、商场的信誉,如乙方所提供的经营、服务项目有欺瞒行为,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受理,并视情节严重对其处予 元以上之违约金。
2.乙方对专柜、商场进行的装潢及设备,需变更、装修或移动时,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提呈施工图,经甲方审查同意方可施工,其费用由乙方负担;施工时应先做包围处理方可进行施工,以确保施工安全、卫生及其他专柜正常营业;完工时由甲方检查认可后方得营业,该装潢及设备一经装置就绪,非经甲方同意不得任意改变。
3.合约终止或中途撤柜时,柜内固定专柜、地板、墙面、吊顶、灯光等设施不可移动部分及公共设备部分,乙方不得拆除,同时不得对所装修部分提出补偿请求。
八、免责条款
乙方因下列情况所受的损害,不得要求甲方赔偿:
1.因不可归责于甲方原因发生灾害,甲方为维持、保全工程的施工,必须暂停营业所致的损害。
2.火灾、水灾、地震、风灾、爆炸、战争或劳工纠纷所致的损害。
紧急停电或其他非甲方人员故意或过失所发生的机械故障造成的损害。
3.乙方不遵守本合同规定或其他细则有关规定所发生的损害。
4.政府法令、政策配合而无法正常营运时所发生之损失。
九、乙方责任:
1.租赁经营期间,乙方应严格按照厦门市有关生鲜超市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经营;乙方的商品经营活动应遵守厦门市有关治安、卫检、商检、环保、污水处理、消协、劳动保障法、12315等相关规定,同时有义务做好租赁摊位的环境卫生工作,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及时清理垃圾、污水和杂物,保持环境清洁。
2.乙方应自行办理工商、税务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一切手续,并依法、合法、诚信经营;如有违反法令之行为,其刑事、民事责任概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如因此遭受损失,概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在租赁期间应承担因经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各种工商税费、卫生费、水费及电费等)及相关连带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租赁经营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3.乙方应加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