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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敌深入守株待兔 上传于:2024-06-13
1. 应当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共同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防利益。(C )(《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条) 2.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 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 B)(《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条) 3.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有关军事机关和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军地军事设施保护协调机制,相互配合,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 B)(《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 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A )(《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条) 5.国家对军事设施实行 的方针。( A)(《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六条) 6.军事设施改作民用的,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实行军民合用的,需经 批准。(C )(《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7.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 的要求,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A)(《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八条) 8.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 应当采取保护措施。(A )(《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9.陆地和水域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划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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