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成立时间表序号项目要求时间1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自第一个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经业主代表提议可以成立业主大会。2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业主代表提议后十五日内,指导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接到申请15日内3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4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通知送达全体业主。会议通知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大会召开前15日5确认业主的身份及其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并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大会召开前15日6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通知送达全体业主。会议通知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大会召开前15日7采用书面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应当在公示期满七日内组织人员根据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发放与回收表决票和选票,并做好签收与登记工作,并归档保存。公示业主大会召开时间后7日内8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成立情况向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委会成立3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