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原告华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丽丽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星宇路888号联系方式1585698被告浙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雄安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第二路333号联系方式1999999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浙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800000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息317808元逾期违约金168000元共计97117808元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其他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我公司与浙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完成土石方的挖运合同价款为1600000元约定完成工作量后的7个工作日内付款合同约定未按约定日期付款原告可通过诉讼追偿工程款且应附加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息超过30天未付款应按合计未付工程款的3按日收取违约金我公司于20XX年XX月XX日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800000元现被告已拖欠工程款100天按其合同约定人民银行同期利息为145利息金额317808元违约金金额为168000元合计金额为97117808元此致XXXXXX区人民法院具状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