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扰民证明
位于×××省××××市×××区×××××户归李××所有,使用给××××××有限公司作为办公经营场所使用,现征得周围相关业主的同意,将住宅变更为经营性用房,并承诺使用期间不扰民。
特此证明!
××××××有限公司
2019年9月4日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非公司企业(公司)名称
内蒙古清格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经营场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车站西街幸福易居1号楼1层1020房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企业(公司)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申请人
(盖章或者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