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铁义裁判文书
被告人于铁义,男,汉族,19xx 年 11 月 26 日出生于河北省高到县某村-
被告人于铁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
元 ; 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号】 (2021) 纳刑终 627号 ;
[裁判日期】20xx年7月 12日。
一、诈骗罪
2016 年 7 月,被告人于铁义通过手机微信认识高双县的王某、张某某等人,
并得知张某某 (另案处理) 想要投资服装生意,于同年7月 21 日通过手机微信
与高邑县的王某、李某某 (另案处理) 、张某某等人商量好,并告知上述三人
有投资服装生意的意向-
后被告人于铁义伙同他人冒充某服装公司的工作人员,谎称自己是该公司
的董事长,以该公司名义与王某、李某某(另案处理) 等人签订合同,以支付
给王某等人钱款为由骗得王某、李某某等人共计 280 万元人民币-
20xx年6月至 20xx 年 2月间,被告人于铁义伙同他人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他
人钱款共计 113 万余元。
案发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