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铁义裁判文书
被告人于铁义,男,汉族,19xx 年 11 月 26 日出生于河北省高到县某村-
被告人于铁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
元 ; 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号】 (2021) 纳刑终 627号 ;
[裁判日期】20xx年7月 12日。
一、诈骗罪
2016 年 7 月,被告人于铁义通过手机微信认识高双县的王某、张某某等人,
并得知张某某 (另案处理) 想要投资服装生意,于同年7月 21 日通过手机微信
与高邑县的王某、李某某 (另案处理) 、张某某等人商量好,并告知上述三人
有投资服装生意的意向-
后被告人于铁义伙同他人冒充某服装公司的工作人员,谎称自己是该公司
的董事长,以该公司名义与王某、李某某(另案处理) 等人签订合同,以支付
给王某等人钱款为由骗得王某、李某某等人共计 280 万元人民币-
20xx年6月至 20xx 年 2月间,被告人于铁义伙同他人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他
人钱款共计 113 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于铁义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 280 万余元。
法院认为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铁义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 ; 犯罪嫌疑人
于铁义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 ; 被告人于铁义通过微信添加朋友并与
之聊天并取得信任后以该身份与他人签订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93 万余元) ,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二、合同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2016 年 6月,被告人于铁义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高电县某
村的被告人刘某 6、刘某 7 及其儿子赵某 1、赵某 2 五人,于铁义承诺以高双县
为中心,在高艺县发展"养殖基地"。
2017 年 5月,被告人于铁义与赵某 1、赵某 2约定,由赵某 1 负责养殖,于
铁义负责销售.
在销售过程中,于铁义虚构事实对养殖户张某等人谎称"河北某农牧有限公
司"是高邑县某村的养殖场,于铁义以每只鸡 3 元的价格卖给养殖户,并将此款
据为己有。
2018年?月24日、3月6日和5 月 6 日,被告人于铁义通过虚构事实等方
式将上述钱款非法占为已有。
经鉴定 : 涉案财物价值 838500 元。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合同诈骗徘追究被告人于铁义的刑事责任。
上诉人于铁义提出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没有
给对方造成任何损失 ; 其与被害人没有经济纠纷的辩解及振护人狱护意见亦不
能成立 ;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意见不能采纳。
三、自首和立功
于铁义的辩护人提出于铁义的自首情节,但未提供证据证实。
关于认罪认罚 : 于铁义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
在一审开庭前,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关于自首 : 于铁义自动投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犯罪
事实
于铁义的家属已将全部涉案几款退还给被害人。
对于辩护人提出于铁义主动归案具有立功情节的意见,经查
被告人于铁义系自首 ;
于铁义向公安机关主动交代了自己所犯合同诈骗犯罪事实和被采取强制措
施前向他人借贷 10 万元及归还部分本金、利息、所骗峙款的行为;
案发后被告人积极主动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在一审庭审时
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 ,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家属已将全部涉案
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综上,被告人于铁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赔全部涉案财产损失、
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考虑上述情节及被告人亲属的意见与辩护人的意见,建议对其减轻处
罚 【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
四、上诉理由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于铁义,你与被告人于铁义是同乡、同学、同事等
关系,你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是本案的组织者和策划者,应当按照其参与的
全部犯罪处罚。
上诉人于铁义上诉理由如下
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应予以纠正。
在共同犯罪中,于铁义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等行为,起主要作用 ; 于
铁义不具有自首情节,不宜对其从轻处罚 ; 于铁义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上诉人于铁义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理由 : 1、一审判决认定徘名不当 ;
2、上诉人于铁义是主犯和次要主犯等情节应子纠正。
一审认定上诉人于铁义实施的诈骗行为系其虚构事实的过程均未经过被害
人的核实或查证。
2辩护人对被害人是否参与本案事实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