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戒毒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欧某某,男,汉族,XXXX 年 XX 月 XX 上日出生,经常
居住地:XXXX,身份证号码:XXXX。现因吸毒被某某市公安局某某
区分局强制隔离于某某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
被申请人: 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陈某某 ,电话: XXXX,地址: 某某市某某区某某
路x号
复议请求
1撤销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某某)强戒决字(2014)00x00 号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2、立即停止对申请人的强制隔离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4年8月21 日因被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以涉嫌
贩卖毒品罪带回巡逻警察大队办公室问话,随即被刑事拘留。9 月 26
日因证据不足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 某某市公安局
某某区分局却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
定“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而是在 9 月 27 日改成为期两年的强制
隔离戒毒,显然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1、强制隔离戒毒程序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第四十条第
款规定“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
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
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 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
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
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本案中被申请人2014年8月22日做出(某
某)强戒决字(2014)00x00 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却直到9 月 27
日本才让申请人在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上签收,甚至申请人家
属直到9 月30 日向被申请人主动询问才得知申请人被强制隔离戒毒,
明显违反了《禁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法定程序,没有履行
法定告知义务。
2、强制隔离戒毒证据不足
《禁毒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与三款规定“吸毒成瘦人员应当进
行戒毒治疗。吸毒成况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这说明只有被申请人通过法定程序被
认定为“吸毒成瘾”的条件下,被申请人才有权对申请人戒毒治疗。
本案中被申请人从未对申请人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就直接决定对
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显然缺乏关键证据而不能成立。
3、申请人已无法被检测为吸毒成瘾
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