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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律师实务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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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情似狗 上传于:2024-04-19
强制戒毒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欧某某,男,汉族,XXXX 年 XX 月 XX 上日出生,经常 居住地:XXXX,身份证号码:XXXX。现因吸毒被某某市公安局某某 区分局强制隔离于某某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 被申请人: 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陈某某 ,电话: XXXX,地址: 某某市某某区某某 路x号 复议请求 1撤销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某某)强戒决字(2014)00x00 号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2、立即停止对申请人的强制隔离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4年8月21 日因被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以涉嫌 贩卖毒品罪带回巡逻警察大队办公室问话,随即被刑事拘留。9 月 26 日因证据不足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 某某市公安局 某某区分局却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 定“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而是在 9 月 27 日改成为期两年的强制 隔离戒毒,显然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1、强制隔离戒毒程序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第四十条第 款规定“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 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 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 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 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 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本案中被申请人2014年8月22日做出(某 某)强戒决字(2014)00x00 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却直到9 月 27 日本才让申请人在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上签收,甚至申请人家 属直到9 月30 日向被申请人主动询问才得知申请人被强制隔离戒毒, 明显违反了《禁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法定程序,没有履行 法定告知义务。 2、强制隔离戒毒证据不足 《禁毒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与三款规定“吸毒成瘦人员应当进 行戒毒治疗。吸毒成况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这说明只有被申请人通过法定程序被 认定为“吸毒成瘾”的条件下,被申请人才有权对申请人戒毒治疗。 本案中被申请人从未对申请人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就直接决定对 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显然缺乏关键证据而不能成立。 3、申请人已无法被检测为吸毒成瘾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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